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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局重申规范房地产经纪执业行为五事项

我市住房租赁中介机构

乱象专项整治工作正在推进中



为纠正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健全行业诚信体系

有效遏制中介行业乱象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执业行为


近日,我局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  

房地产经纪执业行为的通知》

向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申了

开展经营工作需注意的五个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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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







严格遵守房源发布规定




严格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房源发布的有关规定,接受委托时应查看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并现场勘察房屋状况,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通过“厦门网上房地产”(http://fdc.zfj.xm.gov.cn/)生成房源信息编码,方可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含网络平台、报刊、微信、橱窗、展板、海报、“带看房屋”等发布方式)。对外发布房源时,应在发布载体上标明房源信息编码(含二维码)并向购房意向人告知房源信息编码相关情况。展示房源图片的,需通过“厦门房产之窗”直接生成带有房源信息编码的房源展示图。


点击查看☞房源认证、打印房源操作步骤






认真履行租赁备案主体责任




依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厦房[2019]122号)要求,认真履行租赁备案主体责任。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通过“厦门房产之窗” 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引导租赁双方通过“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点击查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步骤






严格执行经纪人员实名登记




按照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名登记和挂牌上岗的通知》(厦国土房[2017]84号)要求,严格执行经纪人员实名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厦门房产之窗” 对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打印实名登记公示牌和胸卡,并及时更新人员变动情况。


点击查看☞实名登记、打印经纪人公示牌和胸卡操作步骤






全面落实机构门店信用公示




各机构应依照《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公示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信用公示工作。各机构门店应当在领到《经纪机构信用公示》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进行悬挂张贴;星级发生调整变动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到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领取更换公示牌,或通过机构账号登录“信用登记系统”自行打印公示牌更换。


点击查看☞打印门店信用公示牌操作步骤






完善规范上墙信息公示内容




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墙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

(三)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四)经纪人员实名登记牌(个人需佩戴实名登记胸卡);

(五)《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二手房交易重要事项告知书》;

(六)机构门店信用公示牌;

(七)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八)投诉及价格举报电话;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范本下载链接http://www.xmfzx.cn/UploadFiles/DownLoads/公示范本.zip(请复制到电脑端浏览器打开)


请!注!意!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根据通知要求,逐项抓好落实,自觉规范执业,主动维护行业形象。我局将加大检查处理力度,对违反规定的机构、个人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屡教不改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适时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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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晚报社

联合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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